原告姚**、姚**、姚**与被告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姚**、姚**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姚**、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承位于北门外村三组的一处院落及院内房屋正房三间和所有厢房;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黄**原告继母曹**的儿子,原告的父亲姚连生与继母曹**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购买了位于翁牛特旗紫城街道办事处黄土梁子南侧燃料公司胡同东侧的三间土木结构正房、西厢房2间、东厢房3间及院落一处,此房屋院落系原告的父亲姚连生及继母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父亲姚连生于2010年去世,原告的父亲去世后,案涉房屋及院落一直由原告的继母曹**居住,曹**于2021年8月5日去世。故此,三原告要求依法继承父亲姚连生和继母曹**的遗产,并依法分得应得的遗产份额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答辩意见如下:
一、案涉房屋由被告出资购买,属于被告的合法财产,三原告无权请求继承。1993年**的母亲曹**与继父姚连生结婚,当时被告13岁,三人组成新的家庭共同生活。14岁时被告辍学到当地饭店打工,1997年后开始到工地打工,因母亲和继父收入低微,被告打工赚的钱一部分用于补贴家用,剩余的储存起来。1999年**用辛苦打工五年积攒的6000.00元购买了案涉房屋,准备用于将来结婚使用。案涉房屋原房主为毕克瑞,1994年3月31日,毕克瑞与郑*签订契约,毕克瑞以66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本文书还有6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