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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吴**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苏06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明知邵伯湖处于封湖禁渔期,仍多次伙同被告人吴**在扬州市泰安镇山河村邵伯湖泰安水域(万福闸北侧)实施电捕鱼行为。其中,被告人高*负责驾船,并使用其携带的由蓄电池、逆变器、抄网、电舀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非法捕捞,被告人吴**在高*实施电捕鱼过程中帮助操控船桨稳定船只,所捕渔获物均由被告人高*销售。2021年6月4日晚,二被告人在上述水域采用上述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所捕获渔获物由被告人高*销售,违法所得436.5元。次日晚,二被告人继续在上述水域采用上述方式实施非法捕捞,共捕获草鱼、黑鱼、鳜鱼、鲫鱼等共计57.7千克,后被某民警当场查获。

    经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认定,被告人高*、吴**系在高宝邵伯湖水域进行电鱼。...(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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