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江西万胜********(以下简称万胜劳务公司)、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胜劳务公司、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胜劳务公司、黄**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21892元(按lpr年利率3.85%自2018年10月30日暂计至2021年9月1日,应计算实际返还之日),合计221892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黄**、万胜劳务公司签订一份关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临空花园安置房项目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所有泥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及泥工砌体工程植筋等各工种的所有工作,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承包单价为332元/平方米(税后)。协议还约定保证金每平方米2元,即保证金...(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