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宇*******(以下简称宇环公司)与被告徐*、蒋*、江阴市隆*******(以下简称隆正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宇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凤珍,被告徐*、蒋*、隆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君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5日、202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凤珍,被告徐*、蒋*、隆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宇环公司诉称:其公司与徐*、蒋*存在加工承揽业务往来,其公司将自有的原料纱交由徐*、蒋*,后由徐*、蒋*再根据其公司的指示将原料纱加工成坯布,并且根据其公司的指示将加工完成的坯布与剩余的原料纱返还。徐*于2018年2月11日设立隆正公司后,隆正公司加入了徐*、蒋*的上述经营活动,上述坯布与剩余的原料纱就存在在隆正公司处。经过双方对账,截至2018年2月13日,三被告确认结欠其公司库存原料纱22064.3公斤、库存坯布62374公斤。后,经过其公司多次催要,三被告交付了部分坯布与退回了部分原料纱,至今三被告仍然结欠其公司坯布23783.7公斤、原料纱线9394公斤。故要求:一、判令徐*、蒋*、隆正公司交付坯布23783.7公斤、返还原料纱线9394公斤,若无法履行上述交付返还责任,则应向其公司赔偿15131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徐*、蒋*、隆正公司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宇环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自行制作的坯布核算金额明细表1份。证明现在留存在三被告处的纱线及坯布的数量和价值,也就是本案所请的上述留存货物的价值为1513155元。
2、由徐*签名的对账单1份。证明本案所涉的加工业务系其公司与徐*与蒋*之间、2017年库存坯布的数额、2017年加工费数额为319363.74元、至2018年2月13日结欠的加工费为86000元。
3、由蒋*签名的对账单2页,上面的“蒋*”及时间都是徐*所书写,并非是蒋*本人所书写,这份对账单与证据1是同一时间签字的,2份对账单经其公司财务核对...(本文书还有8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