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与被告尚**、芜湖市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芜湖市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借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尚**系同村邻居,2015年3月尚**以芜湖市繁**********生产经营需要为由,陆**原告借款周*,截至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核算,扣除已归还的部分,两被告仍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此后两被告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给原告9个月利息,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