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段*、王*、李*与被告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段*、王*、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段*、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原告与被告郭*于2001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给付四原告土地补偿款人民币约为55062元(实际金额以拆迁办征地补偿合同为准);3.本案诉讼费某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5月9日,四原告与被告郭*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告郭*将自家的917.7平方米承包地转包给原告使用,转包期限为2001年5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包费共计人民币11012元。协议约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如国家征用土地,个人应所得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物附着物和...(本文书还有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