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原告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2日,原告从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原告的亲弟龚某飞从银行向被告汇款10000元,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同月20日还款。2022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既不回复微信也不接电话,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
被告刘**未作答辩。
原告龚**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微信聊天截屏...(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