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明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4)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错误,本案应当认定某乙公司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当判决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某甲公司的购房款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损失,且双倍返还定金。1.某乙公司于2012年开发建设“某某城市广场”,因其资金严重缺乏,想尽各种办法非法融资,其开发房产不符合可以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的法*规定,依法不准许收取购房款,其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找了需要购房的某甲公司及其他人员,承诺购房人预交购房款924000元可按150%抵用即1386000元,但要按某乙公司要求将支付款项写成投资款。该款名为投资,实为预付购房款(《投资款抵用确认单》可以证实该事实)。2.基于某乙公司上述承诺与要求,某甲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将924000元支付给某乙公司。3.2014年5月1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某某城市广场”商铺认购书,某甲公司认购4套,每套定金2万元,合计8万元,之后将上述款项转入某乙公司的账户。4.2019年7月31日,某乙公司通知某甲公司签订《投资款抵用确认单》,该确认单上体现了房子价格、前期预付款项抵用情况**房**。签订确认单事实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某乙公司依法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将房子商铺交给某甲公司且办理相应的房产权证。但直至2024年某甲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某乙公司才发函给某甲公司,才愿意进一步办理房屋交易事宜。5.基于上述事实**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方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购房款,某甲公司已于2014年支付购房款,已履行合同义务,而某乙公司诚...(本文书还有8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