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本案依法被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搬离并向原告交还上海市闵行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被告按每日130元的标准支付自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实际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结婚,2017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同年11月19日,原告签订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相关产证登记在原...(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