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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浙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乙**、一审被告丙**、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依法改判上诉人甲**无需向被上诉人乙**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诉上诉人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案涉产品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错误。第一,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案涉产品在不同时期的包装装潢是有变化和明显差异的,被上诉人一审中主张的其案涉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其当前淘宝某品牌官方旗舰店所售卖的同款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明显不一致,包装装潢所涉及的主体要素和整体风格完全不同,对消费者而言该包装装潢并不具有稳定性和特有性。事实上,被上诉人一审中也未能举证其案涉产品在长期、持续、稳定使用其主张的该包装装潢。故被上诉人案涉包装装潢与其案涉某品牌黄金肌肽蜂窝活效抚纹面膜产品之间并不具有固定的对应关系。第二,一审判决想当然地认为被上诉人利用热播电视剧及明星效应等方式,便认定被上诉人案涉产品具有一定影响力。事实上,利用热播电视剧及明星效应等方式与产品实际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无必然关系。被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完成其案涉产品“有一定影响力”的举证责任,其没有就案涉面膜产品的销售区域、面膜市场占有率、市场上拥有知名度进行举证。第三,对于被上诉人案涉产品而言,“k***”才是区别...(本文书还有64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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