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为与被告张**、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驳回原告秦*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公安机关核查后未发现存在犯罪行为退回本院。本案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张**,被告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3079.8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从2021年5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5万元从2021年5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5万元从2021年7月7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万元从2021年8月1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