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答辩要点:请法院依法判决。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20年12月25日,罗**(1944年11月**日出生)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刘**驾驶登记在一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的湘a7××××小型客车(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相*,造成罗**受伤,两车受损。后罗**经治疗于2021年7月2日死亡。交警队认定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罗**因伤治疗住院31天(不含有争议的87天),用去医疗费16813.2元(不含有争议的第二次至第六次住院的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原告12000元。刘**垫付原告9818.5元。
3、三原告系罗**的近亲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4、湘a7××××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事发在上述保险期限内。
5、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罗**的尸表检验及死因分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死者罗**右侧脑室颞角旁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部头皮血肿,右肘部软组织挫擦伤可以认定,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但尚不足以导致其直接死亡。2、推断罗**系在自身多种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基础上,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致慢性硬膜下血肿(在排除首次出院后头部遭受二次损伤的前提下),住院期间摔倒加重了其颅内出血,经开颅手术等治疗后,出现消化道出血,最终导致吸入性肺炎并非感染性休克死亡。无法明确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6、根据李*与一嗨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一嗨租赁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李*从一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湘a...(本文书还有64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