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李**、杨**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审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二审经审查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以及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杨**上诉请求:1.撤销(2024)云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款项71237元及以7123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10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充分理解并准确认定《工作联系函》的法律效力,各方在《工作联系函》上签字、盖章表达了对款项归属、结算及支付安排的同意,这构成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被上诉人未按约定返还款项,形成合同之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陈**签订《工作联系函》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记录显示陈**签订《工作联系函》后表示收款后即转款给上诉人,充分显示了《工作联系函》为签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陈**愿意按照约定履行。一审判决否定陈**与上诉人李**、杨**之间的合同之债属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忽视《工作联系函》中载...(本文书还有5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