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牛特旗****(以下称翁旗医院)、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翁旗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旗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赔付医疗责任险的赔偿金700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保险期限至2018年5月27日止,保险金额为100万元。2017年6月19日,患者郭玉苓因右侧肘管综合征到我院治疗,后发生医疗纠纷,经翁牛特旗医调委调解与患者郭玉苓达成协议,由我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等总计70000.00元。对于此次医疗事故,我方及时向被告进行报告及备案,而被告当时的答复是要求我方准备索赔的各项材料,并为我方列出提供给被告的相关手续清单。我们曾经多此找过被告,在2019年之前我方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相关索赔材料,2020年我方要求被告进行赔付,但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支拖,2021年4月份我方又向被告写了未理赔案件情况说明报告,但被告明确答复因没有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不予理赔,被告这一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到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对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到的与患者郭玉苓之间存在的医疗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所称的在对郭玉苓诊疗过程中具有医疗侵害的医疗事故的事实不予认可,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对此,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约...(本文书还有6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