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文*******(以下简称“文文公司”)诉被告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在佛山市文*******所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向原告文文公司缴纳出资45万元。2.判令被告尹**向原告文文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5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文文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