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药住院费3772元、误工费1650元、伙食费425元、交通费185元、共计60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31日晚,原告在唐道637肯德基门前监管搭建钢架,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将此区域外围全部封锁并安排人员在外围警戒。晚上23时许,有一外卖员从警戒线外直接闯入搭建处正下方,为防止发生意外,原告立即上前将人从现场叫出,该外卖员拒不配合反而出口骂人,此时从肯德基店内冲出两名外卖员跟随该外卖员一起骂我并拉扯我,期间冲出来的两名外卖员其中的一位即被告趁原告不备,将原告一脚踹翻在地致伤。
被告薛**辩称,药费需要看凭证及明细,误工费需要看原告银行流水以及出勤表,伙食费不愿意承担,交通费如有票据支持可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