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许**在陆良县××镇××采摘大麻晒干后,单独或者伙同罗*瀚(已判刑)多次出售给太垚然(已判刑)等人吸食,共计出售大麻135克,从中获利9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同案犯罗*瀚的供述,证人太垚然的证言...(本文书还有2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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