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誉某**(以下简称“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建筑行业平均工资4782元/月计算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且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其是从事杂工工作,工种为小工,应该参照受伤的上一年度即2019年建筑行业平均工资4782元/月来计算。
廖**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誉某公司向廖**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60元/天×25天)、护理费3000元(120元/天×25天)、停工留薪期待遇28620元(7155元×4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395元(7155元×9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620元(7155元×4个月)、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