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3)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二、本案上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案涉房屋约定产权变更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2月7日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第二条第3款明确约定待案涉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转移条件时,上诉人需配合被上诉人进行房屋产权变更。但目前该房屋尚有40万元抵押贷款未涤除,不符合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即合同约定的产权变更条件尚未成就;并且《赠与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上诉人仅需协助乙方偿还...(本文书还有2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