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赔偿何**保险金92200元;2.诉讼费由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何**所有的津c××**号机动车在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人寿财险天津分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行驶证、驾驶证、资格证、运输证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对何**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车辆损失的鉴定结论过高,对残值扣减的过少,事故发生在唐山市玉田县境内,...(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