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上诉人韩*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韩*要求支付50,000元款项的请求;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韩*承担。事实和理由:韩*在某某公司办卡时,政策为存5万元送5万元,本卡有效期自开卡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月,到期后退还卡内剩余价值。当时办理的四张卡内,其中至尊卡5万元,悦享食卡1万元、悦享尊卡2万元、悦享乐卡2万元,韩*持卡进...(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