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大连市普**************(以下简称金厂村委会)、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征用第三人金厂村委会的土地,土地四至清楚,上诉人是案涉土地的权利人,依法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本案土地使用权并没有争议,原审法院不应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第三人惠**以开成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金厂村委会于2005年11月10日签订《征地合同书》,合同约定惠**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工业发展,占地面积7107平方米(10.66亩),地址在普兰店市金厂村**号年12月14日普兰店市规划设计院出具修详规总平面图,修详规总平面图是由普兰店市规划设计院出图,金厂村委会盖章确认,金厂村书记蔡云龙签字从总平面图能够体现厂房西墙外留有约宽5米、长106米的消防通道2006年10月19日第三人金厂村委会再次确认开成制衣厂的用地范围,即征地周*界限:东至厂房主楼东墙外10米,西至厂宿舍楼西墙外5米,南至钢构厂房南墙外3米,北至主楼北墙外3米并特别注明:东墙10米以外土地作为办事处和村统一绿化带,西、北、南所留尺寸作为统一公共消防通道使用虽然在征地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土地四至,但第三人金厂村委会在2006年10月19日的证明中,明确了第三人惠**征地周*界限而一审法院在确定第三人惠**用地边界时,仅以规划图作为用地范围的唯一标准,没有结合村委会的证明来全面综合判断用地边界,从而得出“故无法确定许**主张的西墙外5米是否为其土地使用权范围”的错误结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文书还有7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