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3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31日,被告张**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郜**作为借款担保人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至今,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未还。为此,原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未作答辩。
被告郜**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我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前,原告找过我,不久我离开了聊城。2017年回来后,原告没再找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1日,被告张**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周**借...(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