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江*支付货款25000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96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证券、网络银行、支**、...(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