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公******(以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京03行终****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19)京行申****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再审申请。原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行监(2020)110xxxxxxxx号行政抗诉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京行抗1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京03行再****号行政裁定书,撤销(2019)京03行终****号及(2019)京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将案...(本文书还有3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