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5年10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上诉人江西某房********(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甲******(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3)赣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向上诉人某甲公司赔偿二次供水系统改造费309884.66元,被上诉人周**对该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不服金额9296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周**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因某乙公司施工时采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导致出现供水浑浊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某乙公司仅需承担部分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某乙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供水浑浊等质量问题属于客观存在并经法院认定的事实,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并不能与该事实相对抗,不能以此免除某乙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经法庭查明案涉工程产生供水浑浊的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某乙公司施工时采用了不合格材质的给水管。虽然该工程经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才显现出问题,但是给水管材质导致的供水浑浊问题在工程刚完工时并不会显现,必然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之后才会被发现。某甲公司产生的三十余万元...(本文书还有5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