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高**,男,1959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审第三人徐**,女,1962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某某自然******(以下简称某某自规局)、某某不动*****、第三人高**、徐**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1.本案的行政行为与(2022)皖0124行初****号行政登记案件的行政行为不一致。高**本次的诉讼请求与此前也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2.某某自规局对高**要求更正登记的回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10条,认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可诉,...(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