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对于是否采信唐某证言的问题,经查,证人唐某在侦查阶段作了三次笔录,前两次笔录均称没有看到段**持对讲机砸被害人张**,第三份笔录才陈述其在现场目击上诉人段**用对讲机砸被害人张**的经过。唐某对其证言的反复作出相应的解释,亦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阐明其第一、二次笔录没有如实作证的原因,原判认定该解释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证人唐某在第三份笔录中的部分细节亦能与被害人陈述的细节相互印证,故原判采信证人唐某第三份笔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上诉人段...(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