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并支付自判决日到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日被告由于商业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到2020年12月31日,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既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分文本金,被告也仍然未有自动履行借款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李**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底被告以需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交付款项后,被告...(本文书还有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