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黄*醉酒后驾驶黑nb32**号小型轿车沿孙*县解放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孙*县解放路**号秒营养早餐店门前时,与同方向由被害人李**(男,19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李**受伤。经孙*县某某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李**面部、胸腰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胸腰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血液中检出挥发性毒物(乙醇)102.11mg/***.经孙*县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黄*于2023年4月7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2000元。
再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面部整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3年11月14日...(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