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常*,男,1973年9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康乐县。
再审申请人李*、李**、李**因与被申请人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3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李**、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案外人异议(冻结)申请书》,释明案涉款项是婚内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的抚养费,全家六口人的基本生活费,依法不得划走。对申请人母亲的异议,一审法院未依法处理;在(2021)甘3027执异****号裁定书认为无证据证明此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申请人补了证明是父母的婚内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一审认为,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其母主张权益,三原告无权主张。一审判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原告抚养费、上学合理开支的合法权益。虽然该院解封17028.33元,但那申请人父亲多次申请解冻未依法处理,无奈2021年2月8日坐班车到该院反映第二天才解冻的。除来回路费、食宿费、找证人等开支...(本文书还有1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