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温*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请求追加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某某公司2参与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温*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公司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26.09元,误工费540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67626.09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经营运输车辆,原告系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的工资为450元/日。2023年7月11日,原、被告一起去安徽运送模板,7月13日,车辆在到达安徽省全椒县卸货时,原告被脱落的模板护网砸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拍片诊断为:左侧距骨骨折,当时未住院治疗,被告支出了门诊费用。2023年9月...(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