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34822.71元;2.判令被告李*支付拖欠利息4713.23元、本金罚息921.94元、利息复利364.91元(截至2023年7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34822.7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4713.2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3.判令被告李*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本文书还有1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