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15644元,并支付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委托温树玉代签字,被告委托孙*庆代签字。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大约2000亩土地,因能耕种的土地是与林地间作,耕种时需要为林地留出一定距离,当时不能确定能耕种的土地具体有多少亩,故合同约定“准确亩数由2019年土地测量完的土地数字为准,承包费以能耕种亩数为准,为每亩每年220元”。2019年4月下旬,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被告为原告进行灭茬、翻地、旋耕作业,约定价格为每亩62元。完工后,被告按总面积的70%,即2178.2亩计算(玉米地978.2亩+葵花地1200亩=2178.2亩)劳务费,共收取原告灭茬、翻地、旋耕款1351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2019年4月26日出具了数额为1...(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