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向马**支付违约金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6月,马**与吴**约定,在隆德县承包了三家粉刷活,口头约定每家包工包料、工期均为15天。吴**在干活过程中,多次找借口不干活不接电话,故又雇佣其他两人干活,但该两人干活速度过慢,致使工程延期,且其中一家的粉刷由于吴**的涂料不达标,致使住户非常不满意,加之工程延期,住户在给马**结算工程款时扣掉了一部分钱,马艳芳要求吴**承担损失并多次催要,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马**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请,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马**与本院(2024)宁0423民初****号案件中的被告郑*胜系夫妻关系。在(2024)宁0423民初****号案件中,吴**要求郑*胜支付其劳务...(本文书还有1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