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王**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托克逊县人民法院(2017)新2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及其诉讼代理人芦中东,被上诉人王**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送达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能依照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涉诉宅基地归崔**所有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1987年4月29日由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着:“户主姓名:崔**(对于户主记载为吉宝祥,夏乡已出具证明系误译),族别:汉族,人口:3口;住址:为夏乡布拉克贝办村二小队;宅基地面积:一亩。”该《宅基地使用证》是确切的,且有很高的证明力,证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上诉人崔**。2.2017年2月8日托克逊县夏乡布拉克贝苏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崔**分得涉诉宅基地时间为1981年左右,涉诉宅基地使用...(本文书还有4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