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1754.7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41754.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到6月2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煤矸石,原告已经按约履行完毕交货义务,产生货款共计人民币691762元,但被告并未支付足额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241754.7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