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孔**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皖0291执****号】经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4日,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2016年6月24日,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达五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综上,请求本院不予执行(2021)皖0291执****号案件并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0291执****号执行通知书。证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期...(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