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24)豫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李**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王**与李**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王**签订借条后,李**并未将款项交付王**,民间借贷关系在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后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李**将款项转给固始县某某城建设...(本文书还有2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