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为与被告昌黎县鑫*****、台州市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黎县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昌黎县鑫*****立即停止在涉案店铺销售标注“南安潜水艇”字样的涉案侵权地漏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整。事实及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