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王*、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丘**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丘**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1月4日起算与事实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马**于2019年6月20日、6月25日通过微信方式向**购买手机,至今已4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王*、丘**从未以任何方式向马**追讨。另,从**、丘**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体现,2019年9月29日,王*微信告知马**“6月26日第一批手机100台4890**元,减去ed款41w尾数79000已转给陈*甲”,即2019年9月29日王*、丘**已代替马**向案外人陈**垫付案涉手机款,则此时马**与王*、丘**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确立。因此,王*、丘**向马**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算,现王*、丘**于2023年10月7日才向马**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一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2022年1月4日起计算没有依据。
二、马**仅向**购买华为p30手机30台(价格4500元/台),华为p30pro手机70台(价格5800元/台),收到的货物也仅限于王*、丘**主张的第一批订单(p30手机66台,4500元/台:p30p**手机34台,5...(本文书还有6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