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富山******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富山******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413.52元、律师费4912.23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张**的答辩意见:一审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深圳富山******的原审诉讼请求:深圳富山******无需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1413.52元、律师费4912.23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富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