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李*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蒋**起诉要求:被告黄**支付原告粉煤灰款280000元及利息。
被告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河南省郸城县,本案应移送至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