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东北电力********(以下简称:东北烟塔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东北烟塔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锦州盛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王**不同意追加,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东北烟塔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及东北烟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北烟塔公司、黄**共同向王**支付材料款18594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东北烟塔公司、黄**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是银川市宁东鑫亿隆五金机电物资经销处登记经营人。2011年,东北烟塔公司承建了宁夏宁东国电英力特热电厂项目,该工程施工期间由黄**负责向银川市宁东鑫亿隆五金机电物资经销处采购五金件,王**按约供应了281887元的货物并出具了发票,后东北烟塔公司仅于2013...(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