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宏泰公司庭审中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虽然签订了包工包料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系原告以政府形象工程名义与被告签订,其目的是让政府出资,原告仅建造了部分工程,后因政府未能拨款转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已经支付了50万元工程款,原告本次诉求的数额远远超过其完成的施工量,故其要求的工程款数额及利息均无法律依据。
原告鹏恒公司、被告宏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原告提交的2017年11月4日双方签订的《宏泰禽业有限公司围墙包工包料协议》1份、《河南宏泰企业院内整修工程结算书》1份、评估费票据一张。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施工工程事实存在,工程量有第三方评估数据,在扣除被告给付的50万后,被告应再给付原告898846.27元,原告为确定评估数额支付评估费一万元。被告质证称:对《包工包料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该协议签字的背景是原告以...(本文书还有3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