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盘**、第三人资兴市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盘英雄、段**,第三人资兴市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和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的房屋租金168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何**于2015年8月13日租赁第三人位于资兴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路××号××号门面何**使用不了那么多门面,在2016年4月5日将45号门面分租给被告,并与被告签订《门面出(转)租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第一年租金为41040元,时间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第二年租金为456...(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