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凯里市恒***********(以下简称恒丰物业公司)与被告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丰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32个月)合计4435元物业服务费,并以欠付物业费为基数,从2019年5月起至2022年1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08.00元),以上缴费金额总计4644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7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共同签订《金泉国际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书》,约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向被***小区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本文书还有1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