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原被告合伙承包神木市大保当榆林工业园区硬化路面的工程。原告拿出11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政府于2021年全部将项目款项给被告结清。2021年至2022年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后再未向原告结清余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马**未到庭。
原告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欠据一支,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