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昌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农业公司)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941.5元及延迟付款的利息(自2022年7月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lpr的四倍);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黄**为西昌市某*********的法定代表人,龚志强是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门市经营。2020年龚志强与被告在会理一个农资商处喝酒认识,2021年7月份被告到原告门市上找到龚志强,说给被告打10000.00元,被告发一车货给原告,龚志强担心卖不完,被告说他可以调一部分货到德昌去,不用担心货卖不完。龚志强给原告说了,让原告2021年7月16日转了10000.00元给被告指定的收款人黄瑛。2021年7月22日,被告发了...(本文书还有4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