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方**、冷**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2.判令冷**退还方**投资款、垫款及基本分红共计280000元。事实和理由:方**、冷**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9日,方**与冷**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方**、冷**共同投资创办“林氏木业双流区、新都区门店开店项目”,双方共同投资2000000元,方**出资3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15%,冷**出资1700000元,占出资总额的85%。冷**向方**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21年4月30日起,年度分红收益不低于40%。如一年内实际分红...(本文书还有2804字未显示)